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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职能

审计署职能

审计署的主要职责包括:

1. 财政收支审计 :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确保资金合规使用。

2. 国有资本和金融机构审计 :对国有资本和国有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3. 公共资金审计 :对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保障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

4. 专项审计 :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进行专项审计,揭示和查处违法违规问题。

5. 审计结果整改 :对审计结果进行跟踪整改,促进政府改进工作。

6. 审计法规和政策制定 :起草审计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审计政策,制定审计规章、准则和指南并监督执行。

7. 审计计划和组织 :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以及年度审计计划。

8. 审计结果报告和公告 :向国务院总理提出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9. 经济责任审计 :对省部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10. 专项审计调查 :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等的专项审计调查。

11. 审计决定执行和整改 :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

12. 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监督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的相关审计报告。

13. 国际交流与合作 :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

14. 其他任务 :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审计署通过这些职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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