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股东如何认定股东资格
冒名股东的认定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具体来说:
1. 冒名行为的定义 :
冒名股东是指冒名者非法使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行为。
2. 法律后果 :
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认定标准 :
被冒名者通常未签署相关文件、未出资、不参与公司运营管理、未行使股东权利、未参与分红。
被冒名者对其名称被冒用是否知情,是综合判断是否为冒名股东的重要因素。
4. 例外情况 :
如果被冒名者不存在,或姓名被盗用,且未出资、未在公司章程上签字,其在股东名册上的签字也是被他人冒签,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不能认定为股东。
5. 实际出资人认定 :
在冒名出资的情况下,一般应认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
如果冒名行为是恶意的,也不宜认定冒名者为股东。
6. 公司设立无效 :
如果冒名登记成立的公司构成事实上的一人公司,应当认定公司设立无效。
涉及债权人等第三人权利实现的,应由公司实际投资者即冒名者承担无限责任。
7. 其他股东权益保护 :
如果未构成一人公司,且其他股东对此不知情,为保护无过错股东的利益,不应认定公司设立无效或强制其解散。
以上信息综合了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为冒名股东的认定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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