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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审理期限

特别程序审理期限

特别程序的审理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但是,如果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必须由本院院长批准,不过这一规定不适用于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

特别程序的特点是审理期限较短,目的是为了迅速确认法律事实,避免不必要的诉讼拖延。特别程序适用于一系列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例如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确认调解协议以及实现担保物权等案件。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实际上属于民事权益争议,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当事人按照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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