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法律规定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规来进行的,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 责任判定 :
如果事故完全由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那么该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如果事故是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共同造成的,根据各自行为对事故的影响及过错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如果各方均无过错,事故属于交通意外,各方均无责任。
如果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事故,其他方无责任。
2. 逃逸责任 :
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查证事故事实的,逃逸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同样承担全部责任。
3. 复核程序 :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包含复核请求、理由及主要证据。
4. 法律依据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及检验、鉴定结论,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第九十二条提供了责任认定的具体法律依据。
5. 其他注意事项 :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之一,在民事诉讼中作为重要证据使用,但不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唯一依据。
认定书应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以上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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